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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603次
发布时间 : 2021-06-09 16:27    信息来源:成都市口岸物流办 浏览次数: 1074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双流区政府,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20〕28号)文件精神,细化政策实施方法,我办制定了《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2021年4月22


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成都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20〕28号)(以下简称“扶持政策”)文件精神,提升成都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服务能级,推进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发挥好政府扶持资金的社会效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开和加密国际(不含地区)、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的奖励

市口岸物流办依据扶持政策与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协商确定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双流机场”)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天府机场”)开行或加密国际(不含地区)、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方案,草拟合作协议,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与航空货运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航空货运市场主体按协议约定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国际(不含地区)、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航班扶持资金申请,市口岸物流办以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供的航班执行情况书面说明为依据,审核航班扶持资金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审核意见将扶持资金拨付给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国际(不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扶持资金原则上自开航之日起每三个月兑付一次,国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扶持资金原则上自开航之日起每半年兑付一次。

二、对未享受市政府补贴的国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的奖励

对未享受市政府补贴且维持国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航班稳定运行的航空公司,在每年8月1日、次年2月1日前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出半年补贴申请,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受市口岸物流办委托对该航线航班执行情况进行数量核对和资金兑付工作,按照亚洲(含地区)全货机航线航班每班(往返航班,下同)1万元、洲际全货机航线航班每班3万元的标准核定,并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分别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该航线航班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复核意见将扶持资金分别拨付给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由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及时转拨给各航空公司。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

三、战略性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特别重要急需货运航线和重大招商项目涉及大宗商品运输任务的奖励

由市口岸物流办负责就航线开行事宜向市政府上报请示,经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奖励标准后,以市政府名义与航空货运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航空货运市场主体按协议约定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航线航班扶持资金申请,市口岸物流办以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供的航班执行情况书面说明为依据,审核航班扶持资金申请,并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审核意见将扶持资金拨付给航空货运市场主体

四、航空公司利用国内(不含地区)全货机航班和客运航班经成都机场进出港的国内(不含地区)货物增量奖励

由航空公司与市口岸物流办、双流机场、天府机场签订为期三年(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持续向双流机场、天府机场增加运力投放的国内(不含地区)集货增量合作协议。每月航空公司与代理货站核对货量数据,每年度结束后航空公司与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核对国内(不含地区)集货增量数据,经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出具集货增量数据初步核对书面意见后,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国内(不含地区)集货增量扶持资金申请,市口岸物流办根据协议约定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资金后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审核意见将扶持资金拨付给航空公司

五、航空公司在成都机场库区内实现国际(含地区)货物空空中转奖励

航空公司在双流机场库区或天府机场库区内实现国际(含地区)货物空空中转的奖励分别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出申请,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受市口岸物流办委托依据航空公司空空中转国际(含地区)货量和奖励标准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数据后向市口岸物流办申请扶持资金,由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复核意见将扶持资金分别拨付给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由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及时转拨给各航空公司。国际(含地区)货物空空中转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国际(含地区)货物空空中转的范围暂不包括双流机场与天府机场之间的中转。

扶持资金申领流程:

1.航空公司向其业务代理的航空货站提交运单原件,运单上必须体现以双流机场或天府机场作为中转站的信息,且始发站及目的站不能为双流机场或天府机场;运单上体现的航空公司信息必须与申请奖励的航空公司一致。

2.航空公司应每月与其业务代理的航空货站核对空空中转的国际(含地区)货量,并在次月20日前填写《航空公司空空中转国际(含地区)货量奖励申请表(月度)》(附件1),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奖励依据各自留存。航空公司于每年8月1日、次年2月1日前分别向双流机场、天府机场提交汇总申请数据,双流机场、天府机场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申请数据(附件10)后,分别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向市口岸物流办申请相应扶持资金。

3.航空公司按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要求提供授权书(若扶持资金领取单位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总部给予该分支机构的授权)、收据等材料。

六、航空货站在成都机场开展跨航空公司、跨货站国际(含地区)货物库区内中转业务奖励

各航空货站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出申请,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受市口岸物流办委托对在双流机场或天府机场开展跨航空公司、跨货站国际(含地区)中转业务的各航空货站中转货量进行统计汇总,并对各航空货站申请中转货量数据进行初步核对后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由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复核意见将扶持资金分别拨付给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由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及时转拨给各航空货站。

跨航空公司、跨货站国际(含地区)货物中转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跨航空公司、跨货站国际(含地区)货物中转的范围暂不包括双流机场与天府机场之间航空货站的中转。

扶持资金申领流程:

1.前后程操作货站应提交该类货物的运单(一单到底)、舱单,且前后程操作货站提供的运单号应一致,并填写每票《跨航司跨货站国际(含地区)货物交接表(半年度)》(附件2)。

2.各航空货站每年8月1日、次年2月1日前分别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交跨航空公司、跨货站国际(含地区)库区内中转业务货物处置奖励申请,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统计汇总、初步核对申请数据(附件10)后,分别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向市口岸物流办申请相应扶持资金。

3.各航空货站所属法人按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要求开具票据等相关资料,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及时将扶持资金转拨给各航空货站所属法人。

七、货代企业在成都机场利用全货机航班和客运航班集国际(含地区)货物货量奖励

货代企业在双流机场或天府机场利用全货机航班进出港和客运航班(含“客改货”)进港集国际(含地区)货量奖励分别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出申请,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受市口岸物流办委托依据国际(含地区)航空货量和奖励标准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数据后向市口岸物流办申请扶持资金,由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复核意见将扶持资金分别拨付给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由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及时转拨给各货代企业。国际(含地区)货物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

国际(含地区)全货机航班进港货量奖励标准依据:

远程(10小时(含)以上航距):目的地为7000(含)公里以上,除俄罗斯以外的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地区。

中程(6(含)—10小时航距):目的地为3500(含)—7000公里,俄罗斯、亚洲中东地区(印度以西)地区。

近程(6小时以内航距):目的地为3500公里以内,亚洲区域内其他地区。

扶持资金申领流程:

1.货代企业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各航空货站提交每票货物运单原件。

2.每月货代企业与其业务代理的航空货站核对国际(含地区)货量,并在次月20日前填写《货代企业全货机货量奖励申请表(月度)》(附件3—1)、《货代企业客机进港货量奖励申请表(月度)》(附件3—2)、《货代企业奖励数据确认表(月度)》(附件5),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扶持资金依据各自留存。

3.每半年货代企业与其业务代理的航空货站核对国际(含地区)货量,填写《货代企业奖励数据确认表(半年)》(附件5),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扶持资金依据各自留存,并于每年8月1日、次年2月1日前分别向双流机场、天府机场提交汇总申请数据,双流机场、天府机场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申请数据(附件10)后,分别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向市口岸物流办申请扶持资金。

4.货代企业按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要求提供授权书(若扶持资金领取单位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总部给予该分支机构的授权)、收据等材料。

八、货代企业采用地面运输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国际(含地区)货物通过成都机场进出港空地联运集货奖励

货代企业空地联运集货奖励分别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出申请,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受市口岸物流办委托依据空地联运国际航空货量和奖励标准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数据后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由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复核意见将扶持资金分别拨付给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由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及时转拨给各货代企业。空地联运国际(含地区)货物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

(一)经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进港的国际(含地区)货物通过地面运输到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的扶持资金申领流程:

1.有联程运单的空地联运国际(含地区)货物

1)货代企业向各航空货站提交每票《机场空转地联运货物进港库区交接表》(附件4—1)、联程航空运单原件;

2)每月货代企业与其业务代理的航空货站核对国际(含地区)货量,并在次月20日前核对当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货物重量和金额,填写提交《货代企业奖励数据确认表(月度)》(附件5)和月结收费单或发票复印件(须加盖财务收讫章),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扶持资金依据各自留存。

3)每半年货代企业与其业务代理的航空货站核对国际(含地区)货量,填写《货代企业奖励数据确认表(半年)》(附件5),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扶持资金依据各自留存,并于每年8月1日、次年2月1日前分别向双流机场、天府机场提交汇总申请数据,双流机场、天府机场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申请数据(附件10)后,分别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向市口岸物流办提交扶持资金申请。货代企业按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要求提供授权书(若扶持资金领取单位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总部给予该分支机构的授权)、收据等材料。

2.无联程运单单票运单超过3吨(含)的空地联运国际(含地区)货物,除了提供上述有联程运单的资料外,还须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奖励:

1)与代理航空货站签订扶持政策期限内的承诺书,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2)提交航空运单原件;

3)航空货站须对每辆装货上锁的车辆现场拍照(含车牌号和被监控的锁号)一张,并打印现场照片保存,照片中应显示拍照设备默认生成的真实拍照日期,锁号照片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4)提交盖有鲜章的实际货物目的地交货单原件(申请人应与航空货站结算单上的付款方一致)。

5)该票货物与地面运输企业(申报主体应为货代企业,个人申报不受理)的地面运单原件(车牌号应与航空货站所拍照片一致,并提供车辆与地面运输企业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或车辆租赁合同、付款证明)。

6)申报货代企业应向航空货站提供卡车运行轨迹图或含有车牌号及上下高速公路时间的过路费发票。

3.对既无联程运单,单票运单又小于3吨(不含)的国际(含地区)进港中转货物,不计入省外集货奖励范围。

(二)通过地面运输方式从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经成都出港的国际(含地区)货物,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1.有联程运单的国际(含地区)空地联运货物

1)货代企业向各航空货站提交每票《机场地转空联运货物出港库区交接表》(附件4—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联程运单原件。

2)每月货代企业与其业务代理的航空货站核对国际(含地区)货量,并在次月20日前核对当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货物重量和金额,填写提交《货代企业奖励数据确认表(月度)》(附件5)和月结收费单或发票复印件(须加盖财务收讫章),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扶持资金依据各自留存。

3)每半年货代企业与其业务代理的航空货站核对国际(含地区)货量,填写《货代企业奖励数据确认表(半年)》(附件5),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扶持资金依据各自留存,并于每年8月1日、次年2月1日前分别向双流机场、天府机场提交汇总申请数据,双流机场、天府机场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申请数据(附件10)后,分别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向市口岸物流办提交扶持资金申请。货代企业按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要求提供授权书(若扶持资金领取单位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总部给予该分支机构的授权)、收据等材料。

2.无联程运单单票运单超过1吨(含)的国际(含地区)中转货物,除了提供上述有联程运单的资料外,还须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奖励:

1)与代理航空货站签订扶持政策期限内的承诺书,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2)每一票中转货物出港时,航空货站对货物进行开箱抽查,航空货站现场指定开箱对象,开箱及重新包装工作由货代企业负责,航空货站负责现场拍照并与原备案照片进行比对,如果相符,则记为符合奖励条件的中转货物,打印现场照片保存。(若外包装有与报关单及放行通知书一致的产地信息和产品信息,即可不开箱;来源于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可凭借关区证明书和报关单免备案、免拍照)

3)提交航空运单原件。

3.对既无联程运单,单票运单又小于1吨(不含)的国际(含地区)出港中转货物,不计入省外集货奖励范围。

九、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利用成都空运进境指定监管场地进口特殊货物奖励

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利用成都空运进境指定监管场地进口特殊货物奖励分别向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双流区政府提出申请,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双流区政府受市口岸物流办委托依据国际(含地区)航空货量和奖励标准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数据后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扶持资金申请,由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复核意见将扶持资金分别拨付给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双流区政府,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双流区政府将扶持资金及时转拨给各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空运进境指定监管场地进口特殊货物货量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审核兑付一次。

扶持资金申领流程:

1.货代企业凭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在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双流区航空经济局备案。

2.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双流区航空经济局提供海关报关单及季度汇总表(附件6)纸质、电子档各一份(纸质档盖公章),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扶持资金依据各自留存。

3.国际邮件互换局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双流区航空经济局提供路单复印件及季度汇总表(附件7)纸质、电子档各一份(纸质档盖公章),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申请扶持资金依据各自留存。

4.货代企业或贸易企业、国际邮件互换局于每年8月1日、次年2月1日前分别向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双流区航空经济局提交汇总申请数据,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双流区航空经济局统计汇总,并与各航空货站初步核对申请数据(附件10)后,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向市口岸物流办提交扶持资金申请。货代企业按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要求提供授权书(若扶持资金领取单位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总部给予该分支机构的授权)、收据等材料。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双流区航空经济局及时将扶持资金转拨给各货代企业。

十、采用全货机国际(不含地区)包机方式在成都机场开展货运业务的奖励

市口岸物流办依据扶持政策与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签订全货机国际(不含地区)包机运输合作协议,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受市口岸物流办委托对包机航班执行情况进行数量核对,并负责按照包机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资金核定及兑付工作,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分别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由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包机航班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复核意见将扶持资金分别拨付给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由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将扶持资金及时转拨给包机企业。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

扶持资金申领流程:

1.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与市口岸物流办签订合作协议。

2.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的包机航班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其分支机构的航班计划批复。

3.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在国际包机航班执飞后,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航空公司包机合同复印件、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与市口岸物流办的全货机国际(不含地区)包机运输合作协议、民航局包机航班计划批复复印件、授权书(若扶持资金领取单位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总部给予该分支机构的授权)、收据等材料,并填写《货代或货主企业全货机包机执行情况表》(附件8)。

4.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与各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核对包机航班及奖励资金数据,得到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书面确认回复后,向市口岸物流办申请扶持资金,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转拨给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

十一、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的落户奖励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

由市口岸物流办负责依据国家民航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批文和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在成都机场投放运力吨位大小确定一次性落户扶持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按市口岸物流办确定的一次性落户扶持资金拨付给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

基地货运航空公司一次性落户扶持资金标准:在成都机场投放全货机3架以上(含3架),业载总量在100吨(含100吨)以下的奖励1000万元;业载总量在100吨—300吨的奖励1500万元;业载总量在300吨(含300吨)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用地优先保障

市口岸物流办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将基地货运航空公司配套建设项目给予用地优先保障。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给予项目建设优惠扶持政策。

(三)运营奖励

自投入运营年度起,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据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对其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年度扶持资金金额,资金扶持为期5年。

十二、新设立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奖励

由市口岸物流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据扶持政策与物流企业协商确定在成都机场新设立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合作事宜(含一次性落户奖励、用地优先保障、运营奖励等内容),草拟合作协议,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属地政府、物流企业签订为期5年合作协议。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

由市口岸物流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对在成都机场新设立的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审定,其年国际航空货运处理能力达到20万吨(含)以上且建成投运后,由市口岸物流办牵头,会同属地机场、属地政府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落户扶持资金到新设立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物流企业指定账户。

(二)用地优先保障

市口岸物流办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将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配套建设项目给予用地优先保障。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给予项目建设优惠扶持政策。

(三)运营奖励

1.自投入运营年度起,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据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对其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年度扶持资金金额,资金扶持为期5年。

2.自投入运营年度起,每年度结束后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与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核对货量数据,经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出具货量数据初步核对书面意见后,向市口岸物流办提出货量扶持资金申请,市口岸物流办根据扶持政策及合作协议拟定的奖励标准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后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审核意见将扶持资金拨付给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物流企业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兑付一次。

十三、航空货站进出港国际(含地区)货物操作处置费用补贴

各航空货站分别向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提交降低国际(含地区)货物操作处置费用的补贴申请(填写附件9),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受市口岸物流办委托负责各航空货站进出港国际(含地区)货量的统计核对(填写附件10)和资金兑付工作,于每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前依据货量和补贴标准提出各航空货站降低进出港国际(含地区)货物操作处置费用的半年补贴资金金额,由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降低进出港国际(含地区)货物操作处置费用的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确认,并出具复核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口岸物流办复核意见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给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由双流机场和天府机场将补贴资金及时转拨给各航空货站。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

十四、双流机场各航空货站前置至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国际快件中心减免企业费用办法

双流机场各航空货站前置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b”)和国际快件中心投运后,双流机场各航空货站、保b、国际快件中心实行“一体化运营”,b、国际快件中心按双流机场各航空货站操作处置费用等标准统一收费,保b、国际快件中心原有收费项目取消。双流机场各航空货站前置至保b和国际快件中心后产生的费用(双流机场各航空货站所属法人与双流区另行签订协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8:2比例共同分担,由市口岸物流办负责“一体化运营”扶持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并会同双流区对扶持资金审核确认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将“一体化运营”扶持资金(市级部分)及时拨付给双流区财政局,双流区财政局负责将市区两级扶持资金及时拨付给相关企业。

十五、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由市口岸物流办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开展绩效评估,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审计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行为,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数据统计核对口径

航班数量核对、国际(含地区)、国内(不含地区)货量统计以双流机场、天府机场各自生产系统数据为准,在无生产系统对货运代理人数据进行分类汇总的情况下,以航空货运运单(海关报关单)中毛重(gw)数据为准;降低进出港国际(含地区)货物操作处置费的补贴统计以生产系统中航空货物运单实际计费重量数据为准。

关于对货代企业的奖励,一张运单只能由一个货运代理人申请补贴,如有争议,以运单结算单位为准;贸易企业奖励对象以海关报关单中的“收发人”为准。

数据报送格式要求为货量数据单位“公斤”;金额数据单位“元”,保留2位小数。

十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与扶持政策同步实施,市口岸物流办负责解释。

十八、名词释义

(一)“全货机航线每班”是指一个往返航程航班。

(二)“洲际全货机航线”是指以成都机场为起始点直达亚洲以外航点的航线。

(三)“亚洲(含地区)航线”是指以成都机场为起始点直达亚洲和港澳台地区航点的航线。

(四)“加密航线航班”是指该航线航班频次未达到每天一班的情况下增加航班频次。

(五)“未享受市政府补贴的国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奖励”是指未与市政府签订航线合作协议,但经民航局批复且保持稳定运营的全货机航线航班。

(六)国际货物空空中转主要包括:“国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指国内(不含地区)航班进港,库区内中转至国际(含地区)航班出港的货物;“国际转国内的中转货物”指国际(含地区)航班进港,库区内中转至国内(不含地区)航班出港的货物;“国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指国际(含地区)航班进港,库区内中转至国际(含地区)航班出港的货物。

(七)“跨航空公司、跨货站国际(含地区)中转业务奖励”是指一票货物由国外航点运抵成都机场经两个货站库区内衔接中转再运往国外航点的业务奖励,奖励对象为在成都机场开展中转业务的两个货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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